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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黄金首饰按市场价出售
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回收人未被起诉
2019-02-15 07:14:58   
2019-02-15 07:14:58    来源:新消息报

  “犯罪嫌疑人司某收购李某的黄金首饰时,主观上并不明知所收购物品为犯罪所得。”日前,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司某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拟不起诉作出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公开审查。各方就司某的回收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展开了讨论。承办检察官在公开审查会上介绍了具体案情,并详细解释了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案情回顾:女子出售首饰首饰行收购

  2017年7月的一天,女子李某持购买黄金首饰的票据和身份证在某百货商场一楼司某所经营的首饰行出售黄金首饰,司某以每克270元从李某手中收购了一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并向其支付8000元现金。约20天后,李某在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向司某出售2枚女士戒指,司某以每克265元收购,共支付给李某3600元现金。

  一个月后,李某向司某出售一只黄金手镯和一对耳钉共25克,司某以每克265元收购,并通过手机银行将5800元从其银行卡中转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中。2017年12月,李某又将一只黄金手镯抵押给司某,司某以每克240元将该手镯押下,通过手机银行将8000元押金从其银行卡中转给李某。李某只在第一次向司某出售黄金首饰时提供了身份证和购买黄金首饰的票据,而在之后的几次中均未向其提供票据。

  警方侦查人员认为,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每月收入1700元,比较缺钱,还先后向司某提出过借钱一事,后又出售大量黄金首饰,且未向司某提供票据,司某应该知道首饰来源不明,作为一名黄金收购的专业人员,对于其提出借钱,到后来出售大克量黄金首饰,司某应该心存疑虑。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证据分析,具体到案,就收购资质、收购时间与地点、买卖双方彼此了解的程度及收购价格等方面而言,其都属正常现象,也都在正常范围内。价格中心认定的黄金价格为273元,微信聊天记录中,司某向李某所报的价格为273、275元,证实其收购黄金时并没有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黄金。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收购黄金的规定,收购人应当查看出售人的身份证及能够证明所收购的黄金来源合法的有效票据。该案中,司某辩解其收购黄金时,最初向李某索要过身份证及黄金购买发票复印件,后期李某出售的次数多了,就没有继续要求李某提供黄金发票。但由于店面搬动造成最初李某出售首饰提供的票据、证件复印件丢失。“司某的辩解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不应当作为认定其明知收购的黄金首饰为犯罪所得的依据。”检察官花静认为,司某收购时主观上并不明知所收购物品为犯罪所得。

  检察官释法:为什么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灵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林说,不论是侦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还是检察官审查证据所得出的结论都无异议,该案的焦点集中在主观上是不是明知是犯罪所得。那么,对于明知如何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该案中,价格认证部门对于涉案的黄金首饰收购价格是273块钱左右,而现有的书证、言词证据都反映出司某收购时是在这个价格上下浮动。

  “公诉机关担负着指控犯罪的职责,要从正面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不是从反面来正明、驳斥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或者符合常情常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大控方格局,我们的职责是从正面来证实。”董林说,办理案件虽是工作职责之一,但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和某个家庭而言,影响的却是他们的整个人生。因此,每一份证据必须进行认真核查,如果没有证据,达不到标准的话,必须要有利于被告,“写在法律文书上的每一个事实、作出论断的每一点都必须要有相关证据作为支持。”他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记者 李辉)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李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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