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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整形美容之路“步步惊心”
2020-09-16 07:09:15   
2020-09-16 07:09:15    来源:宁夏日报

  编者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广大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加,医疗整形美容行业也得到了不断发展,隆鼻、瘦脸、割双眼皮……很多爱美人士都希望通过美容整形项目,达到提升颜值的效果。

  然而,“颜值经济”下的“美丽陷阱”也逐渐显现。据宁夏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显示,美容类消费投诉和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出现整形美容不成反遭破相、严重伤害的事例,整容有风险,爱美需谨慎!

  美容变“毁容” 隐患何其多  

  “美容整形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年轻女性的欢迎和追捧,但是如果选择的整形机构不正规,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9月10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告诉记者。

  兴庆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因为瘦脸造成损害的侵权案件,依法判决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近14万元。20多岁的女子李某听朋友介绍,王某某专门从事微整形,便来到王某某处进行面颈部溶脂针注射及抽脂术,结果术后出现红肿、面部僵硬等症状。简单用药无果,经王某某介绍和推荐,李某又到马某某处治疗。马某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其住所处对李某脸部实施了感染处理,并再次进行了抽脂术。仍不见好转,李某无奈到正规医院就医,经诊断伤情为面部抽脂术后非结合分支杆菌感染,住院治疗42天,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王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李某治疗结束后,经鉴定脸部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随即,李某要求王某某和马某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王某某的手机号已经停机,租赁从事微整形的房屋已经关门,王某某下落不明,法庭遂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审理时,马某某到庭,但否认自己存在过错,认为损害均是王某某使用了受污染的注射针造成,拒绝赔偿。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不具备从医资格非法从事整形,对李某的损害具有过错。李某的损害后果符合两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即多因一果致人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王某某和马某某应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在扣减已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李某损失5万余元,判决马某某赔偿李某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马某某不服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给李某进行了赔偿。

  同心县的周女士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做护理,购买了该店1700元的产品。不料敷了特效面膜的皮肤,非但没有改善反而变得更加糟糕,由最初的红肿、发痒演化为黑色素沉积,经医院诊断为化妆品所致的黑变病并构成六级伤残。痛苦不堪的周女士多次与商家交涉均没有结果,遂将销售商及新疆某生产商诉至法院。同心县法院审理认为,美容机构忽视了个体体质差异,对周女士疏于提醒,导致消费者严重伤残。而周女士在发现异常后未主动停止使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经销商与生产商连带赔偿受害人30余万元。虽然拿到了赔偿,但周女士的面部损伤及精神创伤一时难以恢复。“消费者应结合自身肤质选择护肤产品,参照行业标准选择美容院,此外还应掌握基本的美容知识,提高辨别能力,对美容效果保持合理的预期,以免造成悲剧发生。”兴庆区法院法官说。(记者 张涛)

<p>  美容整形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年轻女性的欢迎和追捧。</p>

  美容整形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年轻女性的欢迎和追捧。(陶涛 手绘)  

【编辑】:闫文丽
【责任编辑】:闫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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