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周某组织进行考试作弊,林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组织培训方法,李某协助林某某给考生培训作弊方法。3人共同组织6名外省考生前往银川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对每名考生收取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并在考试期间利用作弊专用器材,向参加考试的考生传输考研试题及答案。通过此手段,周某获利4.44万元,林某某获利2.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林某某、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考试作弊严重侵犯了考试公平、考生的利益以及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此外,6名考生中,1名考生确定使用作弊器材,被取消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作弊情况被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借此案例法官也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 (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