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于2013年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夫妻感情不和,2017年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载明:同意双方离婚;3岁的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岁止;女方对孩子有探视权,男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2018年12月,李某某、吴某某又签订了《子女探视协议》,载明女方对孩子每个月至少可探望两次,每次2天以上,寒暑假期间探望5天以上。但从2021年3月起,在半年时间里李某某每个月都会频繁联系吴某某要求探视儿子,却被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连续数月未见到儿子后,2021年8月20日,李某某将自己与前夫的短信聊天记录全部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配文字痛陈因前夫存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以及其剥夺自己探视权,并写道“由于对方贿赂法院领导,孩子判给了对方”。
被告吴某某将李某某发布在朋友圈的上述内容分三次进行公证,并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李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公证费4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不低于15日;赔偿吴某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一个人的无形资产。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某当然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但这项权利的实施需要得到抚养方的认可与支持。李某某因前夫长期阻挠自己探视孩子,就将双方的信息等内容发到微信朋友圈,其中“由于对方贿赂法院领导,孩子判给了对方”的内容无证据予以证实,却通过朋友圈向不特定人员发布,对原告实施了诽谤行为,也足以产生社会公众对原告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痛苦,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第10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判决,李某某在其朋友圈公开发布对原告的致歉声明不低于15日;本案因原告不能正确对待被告的探视权而导致,且未就其精神方面的损害结果进行举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因非处理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未予支持。
(钟玉珍 丁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