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时马某和李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马某电话纠集杨某、于某、纳某等多人打伤同桌吃饭的3人。11月8日记者获悉,经永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马某、于某有期徒刑2年到2年6个月不等。
2016年11月28日23时许,一伙人在永宁县某火锅店吃饭,期间马某和李某发生争吵,并手持啤酒瓶互殴,随后结帐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电话告知于某他被人殴打,让于某带人帮忙打架,于某招呼了4个人从银川赶到永宁县该火锅店,看到马某头部被打破。听说打人的男子在永宁县某牛肉面馆吃饭,几人从车上拿出刀具、钢管等将正在吃饭的李某朋友王某、刘某、徐某殴打致伤。经永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刘某为轻微伤,徐某为轻伤一级。 (樊卓妮 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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