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徐某某因违法倾倒危险废物15.75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是盐池县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案。
经查,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到陕西定边县东港油泥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该公司主管张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车含油污水,并由该公司司机将含油污水拉至盐池县高沙窝镇禹记圈自然村。徐某某安排徐某(另案处理)将含油污水倒入青储坑。7月15日,徐某某得知含油污水因散发臭味被村民举报,在含油污水部分渗入土壤的情况下,雇人将青储坑内含油污水拉至灵武市马家滩镇麦垛山。当年7月24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对徐某某拉走的含油污水进行取样,并称重。经鉴定,徐某某倾倒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种类。(记者 杨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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