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喝酒后,将车交给一起喝酒的朋友驾驶,结果两人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灵武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李某某、郑某某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1月1日凌晨,郑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一起在KTV喝酒。酒后,又相约到隔壁马路的拉面馆吃拉面。郑某某掏出车钥匙准备驾车前往,但考虑到自己喝酒不适宜驾车,这时持有“B2”驾照的李某某自告奋勇要开车,郑某某就将车钥匙递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驾驶郑某某的轿车拉乘郑某某行驶了约100米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血液鉴定,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含量为184mg/100ml,并非李某某所称的“没喝多”,远远超过醉酒标准。侦查机关对实际驾车的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对郑某某在明知李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李某某驾驶的行为未作处理,且郑某某仅在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针对这一情况,灵武市检察院慎重审查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笔录、查获视频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后,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郑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侦查机关以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虽然喝了酒,但是又没有开车,怎么就犯罪了?”这是让郑某某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道,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乔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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