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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5岁女生骑电动车撞死老人说起
一条生命和40万赔偿,能否给其他家长上一课
2019-02-20 07:18:06   
2019-02-20 07:18:06    来源:新消息报

  为了满足初高中学生出行需求,有不少家长选择给孩子购置一辆电动自行车代步。殊不知,有相关法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电动自行车。实际生活中,很多家长对这项规定很茫然。究竟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骑电动自行车有多危险?2月19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告诫大家:此事非同小可,请家长为孩子安全考虑,年龄不到,不要给孩子买电动车!

  女生骑电动车撞老人致其死亡

  2018年10月17日中午,15岁的女中学生小马骑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遇老人王某沿该路段同向步行至此向左侧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和小马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小马和王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致王某急性闭合性颅脑重度损伤,在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将小马及其父母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双方围绕受害人王某有无过错,小马车辆是否超速、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同时,法院依法从公安机关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女生家长赔偿老人家属近40万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小马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小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达到了22±3km/h,远超过《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的规定,小马的行为违法,上述两点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同时,监控视频显示,受害人王某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观察两侧路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亦具有严重过错。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成因的分析清晰、透彻,适用法律准确,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0%。因本次事故发生时小马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庭在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后判决小马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近4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积极联系法院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非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根据兴庆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外卖小哥、快递员骑行配送过程中致人损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2018年该类案件数增长超过200%;学生骑行电动车、自行车上学、放学途中致人损害。该类案件虽然案件量不及前一类型,但也呈现增长的趋势。经过梳理发现,绝大部分非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中均存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驶等问题,例如车速过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导向行驶等。除此之外,行人在过马路时,也要注意红绿灯、走斑马线。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出行平安。(记者  王若英)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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