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法制天地
防范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套路多一朝不慎两手空
银川中院公布两例案件 一起来看看
2020-07-01 10:40:25   
2020-07-01 10:40:25    来源:银川晚报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例非法集资案件,法官“在线”为您剖析其中套路。

  案例一

  延边老山神酒业先让投资人尝甜头

  2010年12月1日,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成立,在2015年6月18日更名为延边老山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在逃)的指派下,在银川市筹备成立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同年11月13日,该分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由程某担任。

  2014年11月13日~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程某、叶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散发融资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采用签订《借款合同书》《原始股认购书》等形式,骗得76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387.9万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繁多,形式五花八门。但是套路也都基本雷同。

  “一般常见的就是‘画饼’,给被害人描绘出一个美好假象,用一些高大上的项目吸引被害者注意。”该负责人表示。如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套路,他们会想方设法、软磨硬泡套取被害人口袋里的钱。“前期会下血本,每月给被害人高额分红,只要被害人尝到‘甜头’,就会介绍其他熟人也参与‘投资’。”该负责人说,这样下去,往往一段时间后,因为资金链断裂、套路玩不下去了便跑路;或者有一些根本从头就是个骗局,钱赚得差不多了就跑路,让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

  案例二

  宁夏万家富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

  2015年5月12日,宁夏万家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富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工业、商业、建筑业、农牧业、矿业等投资及投资咨询。法定代表人为龚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为公司股东。

  2015年5月~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龚某某、刘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以万家富公司的名义,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以替投资客户理财获取高利、投资广东东莞美康家具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发展为名,以月息1.2%~1.8%高额返利为诱饵,伙同刘某某等人向马某某等4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276.7万元,案发前已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30.3285万元,实际占有246.3715万元。

  在此过程中,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46.37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集资相对人退赔。其他两名被告人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非法集资资金实际被韩某某和龚某某用于以高利贷的形式,出借给他人或投资到其他产业中,一旦其出借、投资的钱款亏损,则会直接导致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难以挽回损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记者 王辉 王浩)

【编辑】:杜爱虹
【责任编辑】:李静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