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鲍某驾驶的半挂车因前轮爆胎失控,撞断中心护栏冲入逆行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葛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葛某母亲当场死亡、葛某受伤。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时,半挂车码表已经损坏,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葛某诉请由被告鲍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被告则辩称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无责赔付(无责赔偿限额是有责赔偿限额的十分之一);超出部分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鲍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葛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有责赔偿标准赔付,并作出相应判决。
【代理意见】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以加害人存在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后者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不同情况适用归责原则:如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是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碰撞的情形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机动车一方责任可减轻,但仍应承担至少10%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依照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而不区分事故主体,即无过错则无责任。例如,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均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则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不同。前者对行为人过错的考察往往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为标准,如没有违反,即视为无过错。民事侵权责任对过错的认定则是以“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即一个一般人都能够预见的危险,并且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标准,如果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人未能达到就存在过错。
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结合本案,被告鲍某对车辆疏于检修保养,在车辆码表已损坏、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驾车驶入高速,发生爆胎后又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避免冲入逆向车道,导致与原告葛某车辆相撞。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被告鲍某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其权威性和证明力,往往直接决定着法院判决中事故双方对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分配。但通过本案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法院确定双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另外,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有最终审查权和确认权。如果受害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或不公正,律师建议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调取交警所获证据材料,同时启动鉴定程序,由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鉴定。法院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最后确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庆玲 冯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