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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要做到有效,需注意哪些问题?民法典实施后有何改变?
【案情简述】
张老太育有子女三人,张老太和丈夫过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因继承问题在兄妹间引发矛盾。二儿子表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该房产归自己一人继承,但老大、老三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遂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份遗嘱订立于2020年8月,但张老太2020年3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阿尔茨海默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如此,张老太这份代书遗嘱见证人中有继承人二儿子的同事和合伙人,法院认为该份遗嘱存在重大瑕疵,判决认定为无效遗嘱。
【以案说法】
关于遗嘱,民法典中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立遗嘱人必须是成年人以及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二、处分的必须是个人的财产。对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宅基地、抚恤金、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认识不清,致使遗嘱因处分了他人财产或处分了不被视为遗产的财产而被宣告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三、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代书遗嘱是为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或者他人根据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像中说明年、月、日。口头遗嘱一般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前提是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待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采取其他方式立遗嘱。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符合的条件: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的人需符合法律条件),同时应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建议】
订立遗嘱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发现当初订立的遗嘱存在各种歧义甚至无效情形,此时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立遗嘱人的财产。(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叔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