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执行人李某某、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申请人潘某某借款共计44万元。但李某某、丁某并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且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潘某某在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丁二人偿还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李某某、丁某偿还潘某某借款44万元,并支付利息29万余元。在之后的几年,李某某、丁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丁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均无功而返,且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线下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
之后,申请人潘某某提供线索,被执行人丁某有一处房产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执行法官通过走访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屋所在社区、小区物业等多部门,核查该房屋确实为丁某所有。于是,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两次拍卖无人竞拍流拍。经潘某某同意,该房屋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抵偿给潘某某,由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法院依法裁定潘某某可以在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时,持执行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通过此次以物抵债的方式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潘某某对这样的结果表示满意。(通讯员 马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