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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双重赔偿”
2023-12-28 18:43:16   
2023-12-28 18:43:16    来源:宁夏法治报

  劳动者因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受害,有权向肇事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作为劳动者,还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此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竞合。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赔偿规则?对直接费用能否重复赔偿?由于法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意见不一,本文观点可供参考。

  ■典型案例

  李某于2018年6月入职A运输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运输公司仅付给李某工资,但未缴纳工伤及其他社会保险。2020年10月的一天,李某夜班期间驾驶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确定为主要责任。李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门诊费共计9万余元。此后李某再未回公司上班。2021年7月,李某以詹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获得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的15万余元。3个月后,李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21年12月31日,李某以A运输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保为由,通过EMS邮件形式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工伤待遇。协调未果,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A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共计24万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55万元;考虑到原告已获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以及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判决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工伤待遇5.5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莉法官工作室)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当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受害方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医疗费不得重复享有,这是司法实务中公认的。而对于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实务中除了“可以双重赔偿”的观点外,还有另一种观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不可双重赔偿。

  在审阅多省市各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后,笔者认同(2018)川民再787号判决的处理方法,具体内容:“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所以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在有限范围获得双重赔偿。”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体现公平原则,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简而言之,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可以获得除医疗费之外的双重赔偿,即: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双赔,不分先后,但医疗费不能双赔。(李莉 钟玉珍)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