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牢固树立善意执行理念,依法审慎运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日,中卫法院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3年,中卫市某公司给宁夏某大型企业供应石灰石,对方拖欠货款长达5年。该公司向中卫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拖欠的1000多万元货款。在中卫中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该企业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其他的分期支付,直至履行完毕。“为了资金周转,企业借了很多外债。法院的调解缩短了办案周期,还为企业节约了数十万元诉讼成本,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负责此案的律师康某告诉记者。
在执行宁夏兴尔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考虑到天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中卫中院没有采取查封厂房、车辆、机器设备、拘留法定代表人等强制措施,而是深入企业了解生产情况,多次进行调解。在宁夏天元物资有限公司前期支付部分欠款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水泥抵顶剩余货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
“没有法官的多次辛苦调解和善意执行,就不会有我们双方的和解,而且企业的发展就会陷入困境。这种为企业解忧,服务企业发展的理念让我们感动。”天元公司负责人表示。(记者 秦磊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