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检法动态
石嘴山市首起诬告陷害案当庭宣判
公司法定代表人缓刑期间诬陷法官再获刑
2019-06-10 07:48:16   
2019-06-10 07:48:16    来源:新消息报

  6月3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维宁诬告陷害法官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决郭维宁构成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撤销其行贿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郭维宁系宁夏浦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3年2月5日郭维宁因强行阻拦民警执法,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16日郭维宁因犯行贿罪,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015年11月,郭维宁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某某在2009年至2013年收受其现金4万元,在2015年9月向其索贿3万元。 

  2018年8月,郭维宁又向自治区纪委监委举报2012年李某某收受其现金20万元。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办理,经石嘴山市监委核实,郭维宁上述举报情况均不属实,其涉嫌诬告陷害。2018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将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3月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郭维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该举报反映的问题过程中,石嘴山市监委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和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记者 张磊)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任岚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