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8年,刘尚存在担任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煤炭公司和安全监查部的职务便利,在煤矿转包过程中收受行贿人吴某某等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刘尚存进行讯问,并针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针对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有力答辩,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刘尚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