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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问个案子?别问,逢过问必记录
2021-10-20 17:47:38   
2021-10-20 17:47:38    来源:人民网

  想托人问个案子,领导帮人请托说情?免开尊口!近年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先后出台,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六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未按规定记录填报的典型案件。据了解,这是今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中央政法委第二次公开通报此类典型案件,传递出对于违反“三个规定”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会受到何种处罚?人民网整理了相关知识点。

  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交往受限吗?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此外,上述规定明确,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打听案情会被记录报告吗?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群众如何通过正当渠道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以检察机关为例: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控告申诉、法律咨询、案件信息查询等功能。人民群众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薄晨棣)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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