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某趁张某家中无人时,贼心顿起,用石头将张某家玻璃打碎,开窗进屋,将张某放置在窗台上的一个麦克风盗走逃离。经鉴定该麦克风价值为31元。
贺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酌定从轻、从宽处罚。贺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