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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遭遇校园欺凌 被告及监护人被判赔偿损失
2022-02-16 11:50:00   
2022-02-16 11:50:00    来源:新消息报

  作为一名中学生,小甲本应拥有绚烂的人生,可突如其来的一场校园欺凌却让他的人生拐了个弯。日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因校园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名被告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万元。 

  原告小甲,被告小乙、小丙、小丁、小戊原系银川市某中学学生。2019年6月,小乙建了一个QQ群,在群内与小丙、小丁、小戊商议殴打小甲。一天,小戊、小丁叫上小丙一起去“教训”小甲,小戊和小丙各在小甲脸上打了几巴掌,小丁在旁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给了小乙,还威胁小甲不要告诉老师。事后,小甲并未向家长和老师说过此事,但当年9月,小甲因情绪异常来到宁夏宁安医院治疗,医生考虑其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建议药物治疗。自当年11月起,小甲便在宁夏某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根据小甲提交的分析报告、病历记录、临床调查问卷、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等,法官认为,能够证实小甲出现的退缩行为及社交障碍与小乙、小丙、小丁、小戊的欺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乙等4人应当对小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乙、小丙、小丁、小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4人的监护人应与4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4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小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万元。一审宣判后,4人均未提出上诉。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现大多发生在中小学。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都应该携起手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勇敢对校园欺凌说“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若英)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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