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父债子偿。但在生活中,若债务人死亡了,是否应当“父债子偿”或“夫债妻偿”呢?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家住银川的甲某与乙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甲小某。婚前,甲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交纳购房首付款14万余元,剩余款项以贷款方式支付。甲某婚前个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万余元,婚后与乙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3万余元。2017年,甲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2019年,甲某因意外去世。甲某父母在甲某去世后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甲某遗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甲某的妻子乙某与儿子甲小某系甲某第一顺位继承人。
为了讨回自己借给甲某的1万元,马某经向乙某及甲某的父母催要未果后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依约向甲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在甲某去世后,对于甲某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乙某、甲小某作为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承担在继承甲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甲某的父母放弃继承遗产,故不需承担还款责任。现查明的甲某遗产仅有甲某生前购买的涉案房屋一套,经核算,该房屋甲某所占份额为58.78%,该部分属于甲某的遗产,应由乙某和甲小某继承,故判决:乙某、甲小某在甲某所享有的房屋58.78%的份额内偿还所欠原告马某债务1万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但夫妻关系中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债务。在本案中,甲某的父母放弃继承,无需清偿甲某生前所负债务。乙某与甲小某继承甲某的遗产,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甲某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记者 王辉 刘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