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玲在审理案件。(资料图片)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案团队法官何玲,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办案有条不紊,虽是简案快审,也能干出细活。
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2020年9月,某银行将借款人黄某、丛某及担保人闫某、某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因丛某未参加一审庭审,法院缺席审理,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丛某上诉称自己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处签字,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她的签名是假的,向二审主审法官何玲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面对丛某的鉴定申请,何玲并未简单地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被告黄某在吴忠监狱服刑,被告闫某在石嘴山监狱服刑,向二人送达文书、提审本就十分不便,如果再因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就要面临送达、选鉴定机构、开庭的客观难度,无形中延长了审理周期、增加了诉累。为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并缩短办案时间,何玲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案件面临的情况,释明一、二审鉴定的不同结果,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借款合同中的签名系丛某本人所签。丛某向银川中院申请撤回上诉,案件审结。该案的办理最大程度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
一次性案结事了人和
张某因购房向石某交付定金2万元,石某出具收条后,委托案外人某中介公司保管。后张某与石某因购房发生争议,撤销购房合同,张某起诉石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且定金实际由案外人某中介公司收取,张某应与中介公司自行协商处理,驳回张某诉请。张某不服,上诉至银川中院。
二审中,何玲考虑到虽是案外人某中介公司收取定金,但系受石某委托代为收取,实际收取人为石某,故当庭调解由石某向张某退还定金。但石某却以其未实际收到钱款为由不愿退还。
该案如直接改判由石某退还张某定金,会引发另外2起诉讼:石某起诉中介公司索要代为收取的定金,中介公司再起诉张某索要中介费,既费时、费力,又占用司法资源。于是,何玲联系中介公司负责人,释明法理,说服中介公司参与到调解中来。
在何玲的不懈努力下,买方、卖方、中介公司三方齐聚法庭,并最终握手言和,中介公司减让收取中介费后,代石某向张某退还了剩余定金,张某收款后撤回了起诉。
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当事人自2008年起发生多笔借款往来,年代久远、账目繁杂,且金额较大。
何玲收到案件后,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前不厌其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庭后又多次组织双方核对账目,最终对争议款项予以确认并依法判决。
邓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给何玲打来电话,称自己看了十几遍判决书,还给家人念了好几遍,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何玲给自己定下目标,既要做到简案快审,跑出“加速度”,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掉线、案件质量不打折,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2020年至今,她共收案1428件,平均每天审理2.3件。(通讯员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