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金凤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看到交警路查后出于害怕倒车,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遂以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金凤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错误,其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且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并参照一审法院同期同类案件的判决,不宜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杨某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意见不当,应予以纠正,全部采纳了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