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1年6月22日23时许,银川市民王某军骑共享电动车行驶至丽景南街友爱广告市场门口非机动车道时,因该路段正在进行道路维修施工,导致王某军不慎摔伤。王某军先后两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左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关节囊修复钩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支出医疗费13240.14元。后经司法鉴定:王某军构成10级伤残;所需误工期180日,护理日60日,营养期30日。伤情好转后,王某军以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六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庭审中,被告提供了施工现场照片、施工日志,欲证明施工现场设置相关警示牌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因上述照片未载明拍摄时间,施工日志系其单方制作且为复印件,不符合“合法证据”的形式,法院未予采信。法院根据事发时原告报警、派出所出警视频发现,事发路段路面井盖有暗坑、碎石,且不平整,没有设置明显施工警示标识,但路面光线照明足以满足夜间通行需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建工六分公司按照60%的过错比例向原告王某军赔偿经济损失79204.8元。(案例供稿: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是审理本案的第一步。法院认定被告建工集团六分公司对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原告王某军的损失应承担60%的责任(不足赔偿部分由其所属的建工集团承担)。原告王某军在骑车通行时光线尚可的情况下,对路面状况及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如何计算原告的损失及应得的赔偿数额,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关键。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诊断、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法院认定其支付医疗费13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原告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如何计算是难点和关键。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确定其赔偿系数10%,残疾赔偿金按35720元/年×20年×10%计算为7144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陈述受伤前在宁夏某家具厂工作,法院参照2021年度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63006元计算,结合原告的误工期180天,按63006元/年÷365天×180天计算其误工费应为31071元。关于护理费,原告陈述由妻子负责护理,法院参考上述标准和鉴定意见,确定护理费按63006元/年÷365天×60天计算为10357元。
综上,原告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2008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建工六分公司应当按照60%的过错比例向原告赔偿79204.8元。(张慧 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