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阳县检察院在办理惠某某申请司法救助一案时,适用“兜底性条款”,及时将救助金直接打入惠某某账户。
惠某某的儿子因故意伤害案致伤,送医治疗10天后死亡,司法鉴定死因为原有心脏病基础上突发心源性猝死,颅脑外伤为辅助死因,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万余元,部分未获赔。考虑到惠某某的妻子之前因案死亡,儿子现在又因案引发原有疾病死亡,且年迈的惠某某先后失去两位亲人,精神痛苦,生活陷入困境,彭阳县检察院决定给予惠某某及其儿媳司法救助金1万元。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了救助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的情形,其中第七项“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被称为“兜底性条款”。“我们将用足用活司法救助兜底性条款,以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操心事,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彭阳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通讯员 刘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