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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猛于虎 无证敢上路  肇事竟逃逸 载货超规定
银川交巡警曝光13起典型案例
2019-07-19 07:33:36   
2019-07-19 07:33:36    来源:新消息报

  7月18日,银川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银川市近期发生的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10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以及2019年第二季度危险驾驶案件(醉酒)驾驶人员名单进行曝光。

  10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案例

  1.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6月26日21时许,曹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文萃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京西路交叉路口北侧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曹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22mg/100ml。 

  处罚情况:吊销曹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主要违法行为: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简要违法情况:6月13日10时36分许,许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西路文昌街路口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对许某某处以罚款50元。

  3.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6月16日21时28分许,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镇北堡镇由南向北行驶至转盘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对赵某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4.主要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5月28日23时25分许,邓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宁县增岗新华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增岗新华苑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给予邓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5.主要违法行为: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 

  简要违法情况:6月28日9时55分许,郝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银川绕城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植物园出口处,因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对郝某某处以罚款50元。

  6.主要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简要违法情况:7月1日21时47分许,

  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文苑东巷民族南街路口向西50米处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机动车未按照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对张某某处以罚款17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

  7.主要违法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7月7日11时23分许,唐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民族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清净巷交叉路口向北50米处,遇刘某某带领张某某步行沿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弃车逃逸。 

  处罚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决定对唐某某处以罚款24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8.主要违法行为: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简要违法情况:7月4日9时40分许,吕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文昌南街黄河西路路口200米处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处罚情况:对吕某某处以罚款50元,驾驶证记1分。

  9.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6月25日22时9分许,汪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庆祥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城中路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mg/100mL。 

  处罚情况:对汪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10.主要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6月28日11时33分许,郭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文昌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绕城快速路路口南50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 

  处罚情况:对郭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简要案情:7月8日6时45分许,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巷交叉路口处,遇贺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银河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进交叉路口时,未能及时观察道路周边环境,影响到右方道路上正常直行的机动车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6月6日5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宁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07国道8公里+50米处时,遇吴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望洪镇史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直行,交会时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让右方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吴某(已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6月23日21时15分许,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黄某某)沿大连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丝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遇马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达某某和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马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超过最高限定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记者 董静怡 整理)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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