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套现
一男子欲办理贷款,但因在金融部门有不良信贷记录无法办理,于是盗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套现。8月13日,记者从灵武市检察院获悉,该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哈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批准逮捕。
被害人孙某向检察官诉说,2018年6月6日,他收到一条信息:“手机号码通过人工座席更改为180****1397。”由于自己并未办理过相关业务,故而通过客服了解得知该号码为其本人身份证在营业厅办理。这时,孙某才想起已丢失三个月的身份证可能出了问题。孙某遂到电信营业厅和交通银行查看人像对比系统信息,发现办卡人为其同事哈某,当即报案。
原来,哈某欲办理贷款,但因在金融部门有不良信贷记录无法办理,于是便萌生了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的想法。2018年3月16日,哈某在单位宿舍内将舍友孙某放在桌子上的身份证盗走,后使用该身份证在网上申请信用卡,并办理了电信号码。
之后,哈某分两次使用信用卡在便利店POS机上刷卡套现。不仅如此,哈某还使用盗来的身份证在网上申请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未激活)、在网上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贷款2万元和5000元。随后,他将孙某的身份证扔进黄河。最终,哈某难逃法律制裁。(记者 李辉)
为借钱买车伪造土地证抵押
宋某某为借钱买车,伪造其名下所有农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并用该证作抵押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8月13日记者获悉,经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6年3月,宋某某为借款买车,提供真实证件复印件一份,通过办假证的小广告找人伪造永国用(2009)第某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同年3月29日,宋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至2017年4月1日应还本息共计12.4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如宋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则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永宁县胜利乡园林村某队的7.42亩农业用地转让给刘某某,宋某某将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刘某某。
借款到期后,宋某某因经济能力不佳未能还款,刘某某找不到宋某某,便将宋某某起诉到永宁县人民法院。经鉴定,宋某某抵押给刘某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假证。今年1月14日23时许,宋某某被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星星峡检查站进疆方向执勤警务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宋某某亲属代其向刘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刘某某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樊卓妮 强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