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今天来强制执行交付宁夏泰和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的35套房屋,希望你们积极配合。”12月10日上午,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湖公馆宁夏泰和昊翔物业公司,石嘴山市中院执行法官告诉被执行人刘某。
2017年5月,在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工集团)与宁夏泰和嘉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嘉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泰和嘉翔公司支付宁夏建工集团工程款及利息、仲裁费、鉴定费等共计2986万多元。因泰和嘉翔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宁夏建工集团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石嘴山市中院依法查封了泰和嘉翔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大湖公馆1幢3单元、1幢4单元共计35套住房。同年8月,泰和嘉翔公司向石嘴山市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执行案件因此中止执行。不久,石嘴山市中院裁定驳回泰和嘉翔公司的申请,该案继续执行。
2017年12月10日,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石嘴山市中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某的执行异议请求,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执行中,因宁夏建工集团债权不能及时回收,引发被欠薪农民工多次群体性上访。经石嘴山市中院多次接访、协调,依法从协助执行单位石嘴山市住建局执行到位应付泰和嘉翔公司购房款240万元,及时支付建工集团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查封的35套房屋,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二拍流拍后,宁夏建工集团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法院裁定将35套房屋作价2298万多元交付宁夏建工集团抵顶债权。
由于被执行人泰和嘉翔公司拒不配合,12月10日,石嘴山市中院对涉案35套房产进行强制腾退,现场交付。截至当日13时,涉案房屋完成交付34套,另有一套由于案外人李某已经实际居住,法院暂缓交付,再组织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完成房屋交易变现支付给申请人。(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