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当日22时许,王某伙同董某、肖某酒后到何某(女)所开商店寻找于某索要欠款。因于某无力偿还欠款,王某、董某等人将商店内麻将机推翻,遭到何某口头制止。王某等3人无故滋事,要求何某偿还于某所欠款项,并持电警棍威胁、掐住何某脖子。马某在商店里屋看到妻子何某遭王某等3人威胁,遂出来进行制止,要求3人离开商店。王某等3人用电警棍威胁马某,并上前围殴马某,几人撕打在一起。王某持啤酒瓶将马某头部打伤流血,马某随手抓起柜台上的水果刀进行防卫,将董某脸部划伤、王某手臂和肚皮划伤。马某头部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董某脸部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受伤情况未做鉴定。
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案说法
丈夫持刀护妻,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三男子蓄意滋事,丈夫持刀护妻,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近日,在灵武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伤害罪拟不起诉一案进行的公开审查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公安办案人员对马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讨论。
公开审查会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刘帆称,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不论是律师、还是法官,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都是相互促进的,“可能我们之前都是办案工作,但是换个角度看,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乃至于一个家庭的一切,而这种情况下,事实观、证据观及法律适用观,无疑是最重要的。”
刘帆称,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核,除了王某、肖某及董某先后闯入马某夫妻所开麻将室的事实外,在王某和董某的笔录中,对于他们如何向马某夫妇施暴的行为可以说是避重就轻、关键点不提。而在王某的证言中,他称有人上去掐住马某妻子的脖子,但肖某没动手,那么他没掐是不是就说明董没掐?而这一点在董某的笔录中并未提到,公安机关也未查清。
“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他体现的是法律人的价值观。当办案技巧越来越纯熟,接触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会不会因此而麻木,从而演变成司法流水线,只是机械的走流程,在刘帆看来,作为法律人,他们也更愿意倾听他们背后的故事,了解案件的起因,以及人性的真实动机。
而该案中,王某、董某作为寻衅滋事者,案发后未受到法律的任何惩处,马某却仅仅因为护妻和在自己受到人身危害时作出反击致对方轻微伤,无论是从防卫的目的、防卫的对象、时间及限度均没有超出正当防卫,应不受刑事追究责任。“正义一定是具体而微的,我们不能忽略一个正常老百姓面临危机时所作出的反应。”
检察官释疑
这种情况下,马某是否犯罪?
各方针对马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讨论。那么,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挥刀,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面对公开审理中大部分人提出的质疑,以及现有的证据,此案的主要办案人,灵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林认为,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本案是王某伙同董某、肖某酒后到商店寻找于某索要欠款而引发的。
该案中,王某等3人持电警棍威胁并掐住何某颈部,后持械围殴马某,马某和其妻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即便最后王某和马某交锋中属于一对一,但挥刀是为了增强防卫能力,虽造成一人轻伤,但其采取的措施、造成大结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马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1人轻伤(二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王某的伤害并未造成重伤,因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因此马某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该在正当防卫范畴。”董林说。
“作为侦查和审查机关,办案中应该摈弃传统的侦查习惯和思维习惯,不能一味地认为谁受伤就谁有理,应该严把事实、证据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董林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刀具进行防卫,造成1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法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