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高发,鉴于追偿难度极大,部分受害人在报警立案的基础上,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赔偿。3月4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的借记卡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23日19时许,杜某在下班途中接连收到某银行客服向其发送的9条信息,提示杜某在该行办理的借记卡发生了9笔境外刷卡消费,金额累计近5万美元。杜某在震惊之余,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对该卡挂失,并拨打110报警。当日19时30分,银行客服电话向杜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卡已挂失成功,卡上金额已冻结。杜某本以为自己的及时挂失行为保住了卡上的资金,但没料到的是,12月26日,他又收到银行客服发来的信息,提示上述9笔境外消费交易成功。此时杜某才意识到,银行卡虽已冻结,但卡上资金却仍被划转到了境外。在与银行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杜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杜某认为,自己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该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银行为储户提供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不可被复制。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时,其本人及卡片均在银川,不存在本人或家属在国外刷卡消费或取款的可能性,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卡上存款被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银行辩称,杜某应当对自己设定的密码具有审慎保管义务,自2015年起银行即建议杜某将安全等级较低的磁条卡更换为有动态密码组成的高安全性芯片卡,但杜某未及时更换,导致卡内资金减损,应自负其责。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杜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记卡储蓄合同关系,发卡行应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涉案的借记卡在境外被使用消费时一直由杜某持有,杜某本人亦在银川,表明他人冒用杜某名义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进而造成了杜某的存款及利息损失,银行对此未尽到必要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杜某对该卡及密码未尽到谨慎保管义务,或杜某对该卡被他人冒用存在过错,故对银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银行依据法院判决向杜某赔偿了其卡遭盗刷的存款及利息损失。(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