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出租车被一辆私家车撞坏,对于出租车驾驶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与轿车车主均不同意赔偿,由此引发一场诉讼。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日前,哈某驾驶出租车与戴某驾驶私家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哈某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被送至汽修厂维修12天,哈某诉称出租车停运期间,每日还须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租金,停运损失2520元,应由戴某赔偿。戴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向哈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损失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哈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肇事者戴某赔偿70%,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838万元计算12天为1837.37元。故判决被告戴某给付出租车驾驶员哈某停运损失1837.37元。 (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