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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产生纠纷校外打架致伤
除了打人者,学校需要担责吗?
2019-11-05 06:41:18   
2019-11-05 06:41:18    来源:新消息报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2日上午,银川某中学七年级的学生毛庆(化名)在上体育课时与同学杨兵(化名)发生纠纷,心中不满的他决定要给对方一个教训,于是在课后叫来该校九年级学生王晓(化名),一起将杨兵拉至该中学对面的一条巷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事发后,有人报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中显示:“经了解,其孩子与同学自上课发生纠纷后,经与某中学教务处联系后由教务处协调处理。”然而,该中学迟迟未作处理,让杨兵的家长心急如焚,“人被打了,难道就这样算了?”为了有效解决该问题,杨兵在父母的陪同下就此情况向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案件解析

  校内发生纠纷校外打架致人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为讨说法,杨兵向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中学、毛庆及王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71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1071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判令该中学向其补课660节以及三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对此,受指派承办该案的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认为,问题的争议点就在于打架事件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以及该中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方面。他说,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记录,可以证实该打架事件系自校内产生纠纷进而延伸至校外。 

  该案中,毛庆、王晓将杨兵拉至该中学对面的巷子殴打致使杨兵受伤,故他们的监护人应当对杨兵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杨兵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同时,不论是对杨兵,还是对毛庆和王晓,该中学作为校方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学校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在打架事件发生期间第一时间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致使杨兵被毛庆、王晓从校内拉至校外殴打致伤。因此,学校应当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对杨兵的损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毛庆、王晓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赔偿杨兵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325.12元;被告中学责任限额酌定为杨兵全部损失的30%,在15325.12元的30%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

  在责任如何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记者 李辉)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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