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辽宁某公司不远千里将写有“行检察权 助正义剑”的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银川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该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道:“我有病在身,只是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材料,你们却能多次打电话询问案情,亲自去现场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澄清事实,我真的非常感动,感谢你们依法监督公正办理,为你们热心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点赞。”
2015年7月,宁夏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宁夏某公司向辽宁某公司购买大米烘干机设备,货款54万元。宁夏某公司负责设备基础、电缆线埋管及锅炉房的建设,现场达到安装条件后,辽宁某公司负责派人安装。合同签订后,辽宁某公司供应了设备,宁夏某公司支付货款52万元。随后,宁夏某公司主张辽宁某公司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辽宁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辽宁某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安装、调试的违约情形,判决辽宁某公司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108000元。
辽宁某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到环保部门调取了对宁夏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查明宁夏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始大米烘干设备项目主体建设,被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工建设的情况。后通过到宁夏某公司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辽宁某公司没有进行设备调试的主要原因是宁夏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建成锅炉房及控制室,宁夏某公司属于合同违约方。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驳回了宁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辽宁某公司怠于调试构成违约缺乏证据证明。
近年来,银川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着力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制定《银川市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措施》,两级检察院全部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管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分流,优先办理,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着力在强化监督,精准发力上下功夫。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对涉民企的诉讼纠纷不当,延期审理等审判过程中违法事项,及时监督法院纠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着力在优化服务,拓宽渠道上下功夫。先后邀请60余名民营企业家代表召开座谈会、参加“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畅通意见表达渠道,通过增强服务意识、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渠道,化被动为主动,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受理审查涉及民营企业案件40件,提起抗诉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王辉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