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贺兰县马某的父亲向张某多次借款用于家庭支出,同年8月借贷本金及利息累计8万余元。之后,由于马某的父亲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遂与张某商议决定让儿子马某以其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一辆汽车,首付款由张某支付,贷款由马某偿还,提车后将该车顶账给张某,以此抵顶双方债务。协商一致后,马某于同年8月15日与张某及介绍办理贷款的王某到贺兰县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按揭贷款购车合同,张某在支付了3.1万元的首付款后,贺兰县某汽车金融公司将马某购车剩余车款71564元的贷款事宜提交给宁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马某于当日将选定的皮卡车提走后交给了张某用于抵账。随后,马某多次收到为其办理贷款的宁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催款短信和电话,但他未予理睬并将手机关机,以此逃避偿还车辆贷款的义务。
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71564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谅解,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