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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机动车驾照,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张某某、樊某、马某某、杨某某、苏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分别判处五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的同时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樊某曾同时在固原监狱服刑,出狱后互相联系在固原市务工。
2020年7月,马某某出资从网上购买用于驾驶证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三人组建微信群,共同商量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生作弊的具体事宜。同年10月,三被告人共同出资,由马某某在网上再次购买组织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通过组织考试作弊获利,杨某某、苏某帮助三被告人介绍学员,自2020年8月至11月11日,先后跨省在宁夏泾源县、甘肃省庆阳市等地实施五次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苏某作为介绍人向作弊考生收取费用7000至12000元不等费用(含4000元考试报名费),由杨某某转给被告人樊某,樊某与杨某某、马某某共同分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樊某、马某某在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使用具有发射和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多次组织他人跨省进行驾驶证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杨某某、苏某明知樊某、马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帮助樊某、马某某介绍学员,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樊某、马某某在组织他人考试作弊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苏某系从犯。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地位等及部分被告人系累犯、前科劣迹、妨碍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等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案件宣判后,五被告人上诉至,被告人杨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自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依法宣告缓刑,维持泾源县人民法院其他判项。(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