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事情得从5年前说起。2017年,男方张甲和姐姐张乙、哥哥张丙,与父母签订《兄妹给父母买房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当年年底,张乙向开发商转账支付一部分首付款,张丙向开发商转账支付了剩余首付款,并缴纳了契税和物业储备金,房屋登记在弟弟张甲名下。
房屋交付之后,装修费用由张丙与父母承担,按揭贷款由张甲偿还,该房屋平时由张甲与父母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权人为父母。
2018年,张甲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起偿还房贷。2021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张甲对上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但张甲认为该房屋为哥哥和姐姐共同出资为父母购买的养老房,有《兄妹给父母买房协议》和哥哥、姐姐的转账凭证可以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为父母,并非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对房屋增值部分给予补偿,但同意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刘某遂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2022年5月,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11月11日作出判决。经审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依登记确定,因此上述房屋仍为张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张甲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对刘某给予补偿。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宁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小龙表示,登记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方式,“房子于婚前登记在张甲名下,即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张甲与其兄弟姐妹及父母签订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并不能约束刘某,所以刘某有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那么,如果房产登记在张乙或张丙名下,刘某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叶律师介绍道,“如果房子登记在哥哥或姐姐名下,弟弟和弟媳一起还贷,离婚时,弟媳是无权分割增值部分的,但可以主张共同还贷部分。”(记者 安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