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均系宁夏某职业学校在校生,二人系室友关系,曾发生过矛盾。2022年5月20日晚,在宿舍内,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放泡面的桌子被李某踹翻。张某一气之下便拿起木凳砸向李某面部,致使李某面部受伤。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贺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贺兰县法院调解,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3.3万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