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凤区上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蔬菜超市买菜时,价格为1.98元,结账时商家“反向抹零”收款2元。接到投诉后,上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商家,“反向抹零”多收取的几分钱金额虽少,但消费者权益需要敬畏,广大商家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另外,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多收取费用,可保留销售单据,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