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文明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共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是每位交通参与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文明行路、文明行车,让我们用文明交通守护这座城市的美好。
超员万万 “驶”不得
10月26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在辖区文昌街南绕城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面包车涉嫌超员,民警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打开车门一看,车厢内黑压压全是人,经过清点发现,这辆核载9人的小型普通客车,竟然乘坐了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6名成年人。当民警进一步核查证件时,发现驾驶员是之前多次因超员被查处的马某某。
11月27日,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二大队执勤民辅警在正源街南绕城快速路开展错时勤务。当日16时43分,兰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检查点,民警在对车辆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超员,核载9人的车辆实载10人,超员1人。兰某某认为车内空间大,后排挤一挤可以坐下,于是便让9人全部挤进车里,兰某某明知车辆超过核定人数,但依旧抱有侥幸心理,结果途中被查。
交警说法
超载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王鑫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对于载客汽车的核载数量是以人数来计算的,对于乘车人的身高、体重、年龄并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车辆是否超员,是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有没有超过核定人数标准来计算的,并不区分是大人还是小孩。即使一辆核载5人的轿车上坐了5个大人加1个小孩(或者婴儿),哪怕这个小孩没有占座位,那也是6人,属于超员。”王鑫说。
安全提示
超员载客有哪些危害?王鑫表示,超员不仅导致车辆负荷过重,降低车辆性能,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超员载客使车辆的实载质量增大,进而总质量增大,破坏了车辆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基础,对车辆的转向性、制动性和轮胎性能等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王鑫提醒,驾驶人在出车前一定要注意严格按照车辆的核载人数来载客,如果坐不下的话建议分车出行或者分批次出行。(记者 陈 思)
“各就各位” 路路通
案例回顾
9月10日11时20分许,银川绕城高速南绕城路段发生两车追尾碰撞交通事故,接警后,绕城高速大队民警迅速前往事故现场处置。经了解,当事人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绕城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绕城路段5.8公里处时,怀疑车辆可能碾压异物,直接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快车道上,导致后方车辆躲避不及发生追尾碰撞交通事故,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1年10月25日6时55分许,杨某某骑驶两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工业园区湘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湘江街埃肯碳素门口处时,与停放在沿湘江街道路北侧,由杨一某驾驶的宁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杨某某死亡。
交警说法
11月29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事故科民警袁振介绍,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杨一某因违反相关法律条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距来车方向100米至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的规定,承担此起事故同等责任。
安全提示
违停占用道路,危害不小。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乱停乱放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的整体环境,导致城市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影响道路通行能力。随意停车、占道停车会占用有限的道路面积,影响通行效率,容易形成堵点,导致道路堵塞;影响交通安全。机动车随意停放,尤其是逆向违停,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人行道被占,行人和机动车混行容易引发刮擦、碰撞。
如何避免违法停车呢?该负责人介绍,禁停标志不能停、黄边线不能停、非机动车道不能停、不入位不能停、消防通道不能停、盲道不能停、骑压边石不能停、路口不能停、不按道路行驶方向不能停。驾车出行时一定要文明行车、规范停车。(记者 刘惠媛)
出行警惕“开门杀”
案例回顾
10月16日18时58分,贺兰县马女士由南向北驾车经过一品尚都小区北门口停车后,坐在后排的孩子推开车门的一瞬间,同样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桂女士直接撞在了车门上。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贺兰县交警大队民警黄泽亭现场认定,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马女士承担责任,对伤势轻微的桂女士进行赔偿。
当月,贺兰县第四小学门前也发生一起类似事故。霍先生在校门口停车准备接孩子,开门下车的同时,与后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白女士发生碰撞。这场事故中,不仅白女士被撞伤,机动车与电动车也受损。“在调查处理现场时发现,‘开门杀’往往是司机或乘车人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而引发的事故。”黄泽亭说。
交警说法
拉开门把手,推门下车,这样看似寻常的动作,实则暗藏安全隐患。
“这类交通事故被称为‘开门杀’,属于常见但危险性较高的交通事故类型。”黄泽亭介绍,从交警部门处理的“开门杀”事故分析来看,安全意识淡薄是此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车上司机或乘客多存在惰性心态、侥幸心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安全提示
如何避免“开门杀”?黄泽亭建议,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要距离路牙20厘米至30厘米,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看清四周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无特殊情况,不建议后排乘客从左侧车门下车。(记者 李 锦 实习生 马伊颖)
视觉盲区藏风险
案例回顾
9月10日19时9分,薛某驾驶宁A号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贺兰山西路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遇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文萃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并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当场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事故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文萃北街呈南北走向,双向八条机动车道,道路东西两侧各划设一条非机动车道。事故发生前,由北至南方向为绿灯,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好出现在薛某车辆右侧盲区内,在整个行驶过程中,薛某均没有发现姜某。发生碰撞姜某倒地后正好又位于大车的“内轮差”区域,造成这一悲剧。
交警说法
“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王鑫说,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7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薛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全提示
王鑫介绍,大车车身较高较长,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盲区。其中,最危险的要属车辆的右侧盲区,大型车辆在右转弯时,受“内轮差”的影响,存在较大盲区,容易将与之同时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卷入车底,导致悲剧的发生。王鑫提醒,广大大型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要实时、全面观察路面情况,尤其在转弯时要特别观察车辆右侧的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情况。同时,非机动车、行人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正在转弯的大型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待大型车辆通过后再通过路口,千万不能并排行驶或者有抢行等危险行为。(记者 陈 思)
“路怒”驾驶不可取
案例回顾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原本宽敞的马路变得拥挤,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时,车辆拥堵严重,随之而来的“路怒”现象也日益凸显。
“‘路怒’在日常交通行为中并不少见,它所带来的危害远大于人们的认知。”11月29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民警李斌提醒,别让“路怒”成为悲剧的导火索。
今年9月19日,银川市北京路福州街立交桥处,一辆SUV和一辆越野车发生追尾。“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李斌说,“究其原因,都是因为情绪惹的祸。”据了解,当日,两辆车前后行驶,后车驾驶员认为前车故意阻碍其超车,一怒之下,猛踩油门导致追尾。
交警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此次追尾事件双方都承认自己存在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违法行为。最终,本案被移交至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理。”李斌介绍,故意撞车会根据造成的后果不同追究驾驶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故意毁坏财物罪,致人轻伤以上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注意的是,‘路怒’的代价非常沉重,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事件交警不会出具责任认定书,相应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损失进行理赔”。
安全提示
怎样避免“路怒”,李斌给出“锦囊”:日常出行要提前做好计划,条件允许时尽量避免高峰期出行;预留足够的出行时间,常见的不规范行为很多都是由于时间紧张引发的,如随意变道、鸣笛等,如果出行时间充裕的话,就可以避免因时间不足引发的急躁情绪;提前查看好路线,驾驶员在对路段不熟悉的情况下,通常会出现紧急停车、观察瞭望的情况,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遇到拥堵路段感到烦躁时,可以通过深呼吸放松心情;遇到前车缓慢或急停的情况时,后车驾驶员可以换位思考,想想对方可能遇到了紧急情况,尝试着理解对方,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银川交警与高德地图展开了紧密合作,发现拥堵路段时,高德地图会及时做出反应,为驾驶员选择最优路线提供参考。同时,银川市民还可以通过关注“银川交警”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路况信息,出门“点一点”,一路好心情。(记者 秦 磊 见习记者 龚依然)
礼让行人更文明
案例回顾
3月5日10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塔巷路口时,遇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口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监控显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减速慢行,以至于在遇徐某某时虽有鸣笛提示但为时已晚。
3月20日9时30分许,谢某某驾驶宁A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游艺街与台湾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游艺街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致叶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事故科民警袁振介绍,谢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行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交警说法
什么时候必须礼让行人?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步入斑马线时,车辆必须让行,行人开始通过斑马线,所在车道车辆和下一车道车辆必须让行,行人到达中央绿化隔离带或双黄线,下一车道车辆必须让行。如有交通信号灯时,行人、车辆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交警现场指挥时,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道路中央有双黄线或隔离栏,无绿化隔离带,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必须让行;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车辆驾驶人集中精力驾驶,观察路面、行人情况,遇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必须让行;无交通信号或斑马线,驾驶人集中精力驾驶,观察道路情况,遇前方有路口时,应该减速行驶,发现行人时,及时停车让行;交叉路口右转车辆遇到有行人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右转车辆必须让行;交叉路口左转车辆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左转车辆必须让行。(记者 刘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