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和管理义务,是基于民法和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由全体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针对共有部分管理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的授权委托。
遵循契约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不宜单方面扩大服务内容,业主也不应提出合同界定责任外的要求或以放弃权利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的监督管理,应侧重于防止对其他业主利益的侵害,如防止建筑粉尘及垃圾污染环境、防止装修噪音扰民等,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施工或者无证据表明可损害到业主共有部分权益等行为的监管,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此来看,在物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除需符合合同界定责任之外,相关方更须履行法律界定责任。例如,物业安全服务,相关法规已明确界定这是“一种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及时报告”和“协助救助”的法定责任,而非打击犯罪或处置违法行为。安全防范工作、打击违法行为以及紧急救援工作等的主导或主体责任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受法律地位、法定权限及自身专业能力等因素限制的物业服务企业,面对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尽到以下义务:及时到现场确认并报警,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对现场周围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安排专人等候专业救援人员或车辆等。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机关,在责任边界界定和履行的问题上,均应深思,一方面要顾及业主共有利益,一方面要完善法律职责,不做过分要求、不越界履行义务,在营建社区安定和谐、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过程中尽职尽责。 (银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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