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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5658户!首府要改造42个棚户区
如何安置补偿,快来提出你的意见
2020-07-14 09:21:19   
2020-07-14 09:21:19    来源:新消息报

  7月13日,银川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银川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意见》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解决住房因年代久远各类功能不全、质量有安全隐患等问题,切实让棚户区居民享受政策红利,今年6月,银川市制定了《银川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意见》。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市辖三区共需改造42个棚户区,涉及15658户320万平方米,其中兴庆区7027户220万平方米、金凤区4199户51万平方米、西夏区4432户49万平方米。原则上改造量不新增,确有新增改造需求的,经辖区政府研究后报银川市政府审定。 

  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银川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征求意见截至8月10日。联系电话:6899941、6899946;邮箱:yczjzfbz@163.com。

  棚户区改造范围

  1.位于绕城高速范围内的房屋和城市建成区域内的城中村。

  2.建造年代较为久远并且与银川市空间规划不符的房屋。

  3.建筑结构为简易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及经专业机构认定抗震设防等级不达标的房屋。

  4.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C、D级危房、严重损坏或使用功能不全且无法通过提升改造全面改善的住房。

  棚改补偿方式和标准

  A 

  棚改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及片区内棚改房屋中不可分割的营业房(含办公)等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附属物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库房、车棚等)实行货币补偿。 

  2.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公共租赁用房、区市国有企业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产权管理单位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 

  3.棚改户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不动产登记、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B

  国有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1.普通住宅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按棚改户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包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银川市场价购买。 

  (3)棚改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产权调换,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再结算差价。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重大疾病救助对象、1-4级残疾人员家庭、烈士遗属家庭、伤残军人家庭等以建安成本价购买的面积最多可享受20平方米,每个家庭仅享受一次。 

  (5)凡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超出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包含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不重复享受第(4)条优惠政策。 

  2.直管公房 

  棚改户房屋为直管公房的,棚改户房屋面积按1:1原则返还(具体方式按银川市直管公房置换方案执行),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置,产权属政府所有,性质仍为直管公房,超出比例面积按政府公布的价格购买,产权属个人所有,性质为经适房。对符合房改政策的,调换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使用权买断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安置。 

  其他类型公房可参照直管公房政策执行。 

  3.营业房(含办公)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按棚改户营业房建筑面积1:1返还,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4.其他合法合规建设的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属划拨性质的,按建安成本一次性货币补偿。

  C

  集体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1.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原则确定返还面积,人口按如下标准认定:(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时已出生并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2)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3)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4)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正在服刑的人员。 

  2.棚改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按每人40平方米确定返还面积,其他房屋面积减去返还面积后,按照砖混结构500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每平方米、土木结构3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260元每平方米的基本标准评估并进行货币补偿。 

  3.棚改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返还面积。 

  4.空挂户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资料为准),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补偿返还面积。 

  5.200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返还面积。 

  6.给予住房安置的,棚改户房屋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予补偿。 

  7.实施单位按照返还面积提供安置房给符合安置条件的棚改户,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8.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产权调换,超出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1000元每平方米购买,其余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9.由银川市三区政府按规划条件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房产所有证(权属证明)上注明性质为私有经营性房产,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按证载面积1:1返还,在棚改新建安置区配套营业房或保障房配套营业房中安置,超出返还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0.土地出让金缴纳事宜于安置时由实施单位提醒办理,参照《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细则》享受相应政策。

  D

  过渡方式、期限及临时安置房给付标准

  1.实行现房和货币安置的,不产生临时安置费。 

  2.采用期房安置的,棚改户(承租人)自行过渡。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棚改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被安置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80元的标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3.临时安置期时间:自符合安置条件的棚改户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之日起至统一通知领取钥匙之日止。棚改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上棚改按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棚改对未安置房屋面积中大于等于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续发临时安置费。 

  4.因棚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棚改户房屋性质为住宅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地段房屋当年月平均租金×临时安置期时间。

  E

  搬迁费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房屋产权人,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2.集体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符合安置条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记者 樊卓妮)

【编辑】:闫文丽
【责任编辑】: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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