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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正式实施
2020-09-11 20:49:21   
2020-09-11 20:49:21    来源:宁夏新闻网

  9月11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日前共同印发《关于在河长制工作中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区推行新的依法治河协作机制。

  为构建河湖管理保护齐抓共管工作,有效解决河湖管理现有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我区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实现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加大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按照《意见》要求,我区将在各市、县(区)对应设立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分别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兼任。其中,黄河、清水河、泾河、茹河、葫芦河、渝河、苦水河、红柳沟、水洞沟所在行政区域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其他河湖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确定。同时,要建立联通信息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联席会商制度、联合督查制度的河湖管理“四联”制度。

  对于复杂敏感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部门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取证,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阅取证、接受询问、协助委托鉴定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此外,每年要联合开展不少于2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查检查,每年筛选一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

【编辑】:尤天竹
【责任编辑】:孙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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