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换发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印制、监制、发放等工作。
二、2019年10月20日至12月10日,按照典当企业申报、市级金融局初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程序,对经依法批准设立、2018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集中换发由宁夏回族自治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已经停业的、旧证遗失的(需登报挂失)、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未通过或未参加2018年度年审的,暂不予换发新证,经所在地市金融局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核准后再予换发。
四、请各典当企业持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制监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2018年度年审报告,尽快到所在地市金融局办理登记、申报等事宜。
五、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制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停止使用,统一由各市金融局组织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全区新换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统一使用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
六、社会各界与取得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开展业务,要识别并索要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
七、新换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典当行名单,将于2019年12月20日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请届时登录查询(http://jrjgj.nx.gov.cn)。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