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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
2020-07-07 18:13:42   
2020-07-07 18:13:42    来源:宁夏新闻网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进行公告。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二、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网信办,省级网信部门

  五、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二)其它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七、程序环节

  申请主体为区内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区内其他单位的,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颁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完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已获得许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管,通过日常巡查制度和年检等监管措施,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督查检查。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通过宁夏新闻网、网信宁夏等新媒体平台公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工作的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

  通过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检查,建立网络信用档案,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每季度定期面向社会公示我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信息”,并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加强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视具体情况开展联合执法。  

  九、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951-6669770

  投诉电话:0951-6668826

  电子邮件:ndxwx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编辑】:樊玲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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