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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8-12-24 07:10:43   
2018-12-24 07:10:43    来源:宁夏日报

  12月20日,彭阳县法院依法对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7万元;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万元;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为彭阳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尹某某在彭阳县境内从事高利放贷,2015年5月12日成立彭阳县博胜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4月份,朱某某被雇佣为公司员工,主要负责车辆驾驶催收债务等工作。3人多次向他人发放高利贷,采取侮骂、恐吓、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追讨债务,先后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2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2起,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事实5起、敲诈勒索违法事实2起。此外,尹某某、景某某还单独或共同实施了多起包括高利转贷在内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3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悔罪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杨超)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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