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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风险防范
2020-09-18 08:59:11   
2020-09-18 08:59:11    来源:宁夏新闻网

  【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

  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个人财产信息: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个人账户信息: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金融交易信息:个人金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其他信息:金融机构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投诉或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未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的,可依法进行核实,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存在其他未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情形的,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约见其高管人员谈话,要求说明情况;(2)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3)在金融系统内予以通报;(4)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个人金融信息风险防范提示】

  消费者需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拒绝出租、出借或买卖行为;下载安装APP或在第三方办理业务时,留意相关授权权限,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审慎填写个人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过度搜集或非法使用;不向他人随意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随意丢弃业务单据、ATM凭条、信用卡对账单和刷卡单据等交易凭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途,以防被人挪作他用。

【编辑】:祁瀛涛
【责任编辑】:祁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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