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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一)
2021-04-17 08:32:37   
2021-04-17 08:32:37    来源:宁夏新闻网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是金融领域较为多发的一类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其中的难点,尤其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还不相同。近年来多个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下整理了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

  【案例要旨】冉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18)黔2322刑初88号)

  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对行为人集资时支付的利息不应计入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对于案发后偿还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的,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量刑时可基于此情节,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观点展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以实际吸收资金的数额计算,利息不计入数额。《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将已归还资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计算中予以扣除,更有利于控制刑事打击面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经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占有型犯罪,也不属于结果犯,将已归还数额计入犯罪数额可以更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规模,更准确地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轻重程度。此外,实践中还需注意,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为实际吸收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比如,对于实际吸收资金80万元,约定利息20万元,登记吸收资金100万元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认定吸收存款80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收公众资金制造还本付息的假象,在诈骗的同时对部分投资人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温馨提示: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编辑】:祁瀛涛
【责任编辑】:祁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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