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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二)
2021-04-17 08:32:36   
2021-04-17 08:32:36    来源:宁夏新闻网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那么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刑事犯罪?非法集资数额在实践中又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如何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有三种观点:一是按集资款全额认定;二是按最终损失额认定;三是按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认定。第一种观点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为了持续不断地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往往会返还部分本息,兑现承诺。因此,对已返还的本金其主观上并无占有目的。第二种观点忽略了案发前的归还款与案发后的追缴款在性质上的不同,实际上案发后追缴的赃款已经被非法占有,理应计算为犯罪数额。而且,这种做法使定罪量刑受制于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第三种观点是可行的,它克服了前两种观点的偏颇之处,既严格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又将已追缴的部分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符合实际。此外,行为人在集资诈骗活动中支付的非法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的费用,均应计入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温馨提示: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编辑】:祁瀛涛
【责任编辑】:祁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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