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日渐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洗钱犯罪离我们并不远,这就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惕,预防洗钱,保护自己。那么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辨别、防范洗钱犯罪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通过以下案例了解洗钱的手段。
【案例一】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四川省某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时,发现相关洗钱线索。2012年8月,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此案中的洗钱手法包括: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案例二】广西梧州桂某涉黑洗钱案
2012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等6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2010年开始,以岑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收益。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安排其弟桂某统一管理。桂某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生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桂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此案中的洗钱手法包括:一是利用现金洗钱。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桂某帮助其兄岑某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桂某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桂某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岑某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梁某协助岑某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桂某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
温馨提示: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