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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政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外兼职
2019-08-01 17:51:24   
2019-08-01 17:5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银川8月1日电 (李佩珊 马善婷)8月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宁夏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教育厅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等5个部门制定了《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近年来,宁夏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类型多样。但是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2018年,宁夏教育厅联合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聚焦“安全隐患、无证无照、超纲教学、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等6类整治问题,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了“拉网式”摸底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介绍,此次印发的《指导标准》是为了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切实规范宁夏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实际。

  据了解,《指导标准》全文共18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培训内容、机构设立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指导标准》明确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本标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执行。

  在审批管理方面,《指导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在举办者条件方面,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场所条件方面,要求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在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在培训内容方面,要求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教学同期进度。在培训时间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在培训收费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收费项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虚假宣传和超前超标培训,对于学科类培训,《指导标准》要求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一年级英语培训班”等。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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