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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银川中院对尚成建等18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2019-01-08 18:27:10   
2019-01-08 18:27:10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1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成建等18名被告人诈骗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尚成建组织、指挥被告人陈某、徐某山等人在银川新火车站以接站乘车等为幌子,按照分工,分别实施接站 、打牌、放哨、送人等行为,将过站旅客骗至诈骗窝点,由其他多名被告人冒充候车旅客与被害人进行赌博,在扑克牌上进行作弊,提升押注金额,骗取被害人钱财,参与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定好的“规定”将赃款进行分配。旅客身上没有钱,便让旅客从银行取钱或用支付宝、微信进行转账。诈骗成功后,利用被害人参与“赌博”是违法行为不敢报警的心理,以送站坐车为由,将被害人送离相关地点后迅速离开。尚成建等人实施诈骗犯罪十一起,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31700元。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认为,尚成建等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成建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陈某、徐某山等十七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徐某山等五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尚成建伙同上诉人徐某山、原审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人员以“打扑克、扎金花”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三人及上诉人王某生、冯某龙、王某龙、赵某良、原审被告人张某康、马某、姬某、冯某峰、仲某柱、姬某轩、刘某、冯某剑、刘某、杨某、王某意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尚成建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审被告人尚成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系首要分子;上诉人徐某山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重要成员;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各种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编辑】:胡俊
【责任编辑】:李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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